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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有关文件要求

2017-05-29 16:48:36衡铁运校宣传科

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有关文件要求

 

第一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(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)有关党建内容:

第九条: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,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,加强党的建设。

第二,中央办公厅《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6〕78号文件)有关内容:

1. 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。坚持应建必建。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,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,并按期进行换届,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,可采取联合组建、挂靠组建、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。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,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、联络员或建立工会、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,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。批准设立民办学校,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、党的组织同步设置、党的工作同步开展,变更、撒并或注销民办学校,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。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。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,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,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、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。

2. 选好管好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。明确选配标准,注重选拔党性观念强,专业素质强的“双强型”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。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,符合条件的董(理)事长、校长,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,可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。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,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。办学规模大、党员人数多,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,应配备专职副书记。

3.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。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(理)事会,办学规模大、党员人数多的学校,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(理)事会。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接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,党员校长、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,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。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,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,董(理)事会在作出决定前,要征得党组织同意;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項,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。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(理)事会、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,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;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,定期组织党员、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。

4.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。民办学校党组织要从聘用环节开始全面掌握教职工党员身份,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,纳入有效管理,纠正和防止“口袋党员”、“隐形党员”现象发生。在学校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,一般应转入组织关系;暂时不能转入的,实行组织关系一方隶属、参加多重组织生活。新调入的教职工党员,要督促其尽快转移组织关系。

5. 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。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。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把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。完善经费保障机制。民办学校要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,保证必要支出。学校党员交纳党费可全额返还。拓宽经费来源渠道,有条件的,地方财政可给予一定支持。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。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、年检年审、评估考核、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。做好民办学校出资人思想工作,促使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。对不重视不支持党建工作的,要教育引导、督促整改;对办学出现严重问题的,要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,直至撤销办学资格。
 

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有关文件要求

 

第一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(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)有关党建内容:

第九条: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,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,加强党的建设。

第二,中央办公厅《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6〕78号文件)有关内容:

1. 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。坚持应建必建。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,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,并按期进行换届,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,可采取联合组建、挂靠组建、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。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,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、联络员或建立工会、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,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。批准设立民办学校,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、党的组织同步设置、党的工作同步开展,变更、撒并或注销民办学校,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。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。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,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,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、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。

2. 选好管好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。明确选配标准,注重选拔党性观念强,专业素质强的“双强型”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。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,符合条件的董(理)事长、校长,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,可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。学校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,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。办学规模大、党员人数多,出资人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,应配备专职副书记。

3.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。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(理)事会,办学规模大、党员人数多的学校,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(理)事会。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接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,党员校长、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,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。涉及民办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,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,董(理)事会在作出决定前,要征得党组织同意;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項,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。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(理)事会、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,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;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,定期组织党员、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。

4.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。民办学校党组织要从聘用环节开始全面掌握教职工党员身份,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,纳入有效管理,纠正和防止“口袋党员”、“隐形党员”现象发生。在学校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,一般应转入组织关系;暂时不能转入的,实行组织关系一方隶属、参加多重组织生活。新调入的教职工党员,要督促其尽快转移组织关系。

5. 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。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制。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把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。完善经费保障机制。民办学校要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,保证必要支出。学校党员交纳党费可全额返还。拓宽经费来源渠道,有条件的,地方财政可给予一定支持。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。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、年检年审、评估考核、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。做好民办学校出资人思想工作,促使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。对不重视不支持党建工作的,要教育引导、督促整改;对办学出现严重问题的,要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,直至撤销办学资格。
 

4.选优配强工作力量。要进一步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、党建工作指导员“两支队伍”建设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出资人(负责人)是党员的,提倡党员出资人(负责人)担任党组织书记;出资人(负责人)不是党员,而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,上级党组织要统筹选派,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也可以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中选派“第一书记”;规模大、党员数量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,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和党务专干。每年要对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员出资人(负责人)、党组织负责人、党务专干分层分级组织集中轮训,提高队伍整体素质。

5.加强经常性管理。党组织建好还要管好。要指导新组建党组织加强制度建设,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;对建立时间较长但活动不经常不规范的党组织,要督促抓好整改;对因所在单位被注销而不再开展活动的党组织,要按规定及时撤销,并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居住地或新就业单位党组织进行管理,防止出现“空壳”党组织;要落实“三同步”要求,在社会组织登记时,同步采集从业人员信息;年检时,同步检查党建工作;评估时,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,指导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工作。每年要对软弱涣散党组织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和集中整顿,促进转化提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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